成文法的公布,在我国是春秋时期的郑简公三十年,即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曾发生过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的事件;而提到差不多同时期的古罗马公布成文法的时间,古罗马曾于公元前450年左右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单从法律公布的时间角度看,子产的铸刑书,要比《十二铜表法》早八十多年,这一点足以让我们自豪。不过之后两种法文化发展所呈现的不同样式,值得我们去探究。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律的公开都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法律,使人们在“知所避就”的前提下,选择“为”或“不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打破了部分社会成员即贵族对司法权的垄断,驱散了刑罚秘密之下“威不可测”给人们心理上造成的恐惧,毫无疑问,这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
不过,法律的颁布只是为人们掌握和运用法律提供了可能,而法治的健康发展与法学的繁荣,则离不开宽松的环境。在子产“铸刑书于鼎”之后,民间也曾出现过研究法律现象的讼学及以助人诉讼为职业的人,邓析即是这些人中的佼佼者。然而,由于邓析“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所以邓析最终“被戮”,其示范效应是使讼学式微,法学不畅,讼师成为见不得阳光的职业,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也因法学家与律师的缺席而呈现由官方主导的特征。
而在罗马,当《十二铜表法》被竖立在罗马广场上后,人们掀起了学习法律的热潮。在此之前,祭司垄断着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职能,随着市民广泛的参与,祭司不再是掌握法律尤其是诉讼知识的唯一权威,祭司法学也逐渐让位于世俗法学。到公元前3世纪末时,罗马共和国已开始趋向于主要由世俗化的法学家公开地提供法律建议,并由他们针对审判中的行为模式、用于缔结契约的仪式形式以及习惯和法律上的问题进行解释,由此也促成了法学家及律师职业的产生,并发展出了影响力依然及于当下的罗马法。
当下中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商事法律的建构与设计,也大多以罗马法上的概念原则为基础。可以说,罗马法的生命力,是在《十二铜表法》颁布后,经由世世代代法律人的锤炼和锻造而赋予的。
(《北京青年报》11.9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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