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种职业,都有其创始人或曰“祖师爷”,如做老师的要去拜孔子,当木匠的要供奉鲁班,典狱官则把皋陶奉为狱神。至于律师或“辩士”的鼻祖,虽不是太明确,不过大家一般都认为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因为他是较早经营这项营生的。
但邓析在帮助民众解决纠纷时,经常“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颠倒是非,没有曲直对错界限,一日之间,在是与非、对与错之间变化不定,想要某人胜诉就找让其获胜的理由,想要治其罪则用使其入罪的说辞。
据《吕氏春秋·审应篇·离谓》记载的一个故事,说洧水曾经发大水,郑国有一富家之人溺水而亡。有人打捞到了溺亡者的尸体,富人想要花钱赎回来,而打捞尸体者却要价甚高。富人去找邓析,邓析出主意让其不要着急,因为“人必莫之卖矣”,也就是说你是唯一的买主,这尸体不可能卖给别人。富人沉住气了,而捞尸体的这下却着急了,也去找邓析,邓析也让其不要着急,“此必无所更买矣”,富人不可能到别的地方去买尸体,只能在你这里买。在这个故事里,富人与得尸者本来是去找邓析解决这一纠纷的,但他却谁找他他就向着谁,不辨是非。结果却是富人与捞尸者非但未能解决纠纷,反而陷入了更大的僵局。郑国执政子产认为邓析的做法,足以“欺惑愚众”,造成了“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对此很是担心,“于是杀邓析而戮之”。
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像邓析这种原被告通吃的情形,今天已不复存在。
(《北京青年报》11.2 马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