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
2015年组织考试作弊罪入刑。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才构成犯罪,但什么考试在这个范围之列并未作出明确认定。又比如,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在刑法条文中也找不到答案。此番司法解释将刑法条文具象化,有利于精准打击作弊行为。
与此同时,为从源头治理考试作弊,还需要下大力气铲除考试作弊的利益链。
一条利益链是培训机构利益链。近年来的组织作弊案往往都有培训机构从业者的身影,有的培训机构负责人在被曝出涉及作弊案后,反而把这作为招揽生源的卖点,宣传可以“搞定”“保过”。如果涉案人员只是被追究刑责,而不被禁止从业,他们坐几年牢出来后,还可以在培训机构里继续做“贡献”。
此外,一名学生如果作弊成功获得高分,不出意外将被录取,加之我国大学的淘汰率不高,一名学生只要被大学录取,顺利获得文凭的概率很高,这就形成了考试作弊的另一条利益链——作弊成功=录取成功=获得学历。
因此,一方面要依法加大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依法强化培训机构治理,实行大学“严进严出”培养机制,从多方面切断国家考试作弊的利益链,减少作弊的“收益”,维护考试公平。
(《北京青年报》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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