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王利明在2019年第7期《学术月刊》上说,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属于以满足权利人居住需要而设定的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即:为特定人设立、终身性、无偿性。设立居住权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准确界定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但相关规则过度地受到传统人役权的影响和限制,尤其是将居住权的设定限定为无偿,从而使该制度的作用被削弱。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人役权的界限,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重构。
美好生活的追求与人的个性发展
李霞在2019年第8期《山东社会科学》上说,美好生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时代的人的需要不同,对美好生活的界定也不一样。对于美好生活的界定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努力方向,同时对人的个性发展也产生影响。古代社会无论中外,美好生活就是追求道德完善和精神自由,对人的个性发展具有道德意义。近代以来,幸福和道德分道扬镳,从注重个人体验到幸福生活的物化和符号化,恰恰隐蔽了人的个性发展。现代社会,美好生活不仅仅成为实践的目标,更是创造的过程,在创造性实践过程中不断促进人的个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