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规定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就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偿。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任何一家索赔。
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当能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同时还能对药品生产、销售链条上有关各方产生倒逼效应,促使各方严格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
除此之外,建议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先行赔付的条件、时间、程序、标准等事项。这样既便于消费者准备相关证据,也能防止责任主体提过分要求。如果明确了先行赔付的期限,就能防止责任主体以拖延时间的方式与消费者打“拉锯战”。
(《北京青年报》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