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溯源,捐纳财物而得官的“捐班”在西汉就有了兆头,据《汉书·食货志》载:文景时颁布“卖爵令”,凡向朝廷捐献粮食的富民,“得以拜爵”。只是,当时并不普遍。到了明代,这一卖官鬻爵的现象趋于显性化。清沿明制,捐班在清代形成了体制化,诚如史学家朱维铮所言:“始于康熙,倡于雍正,定于乾隆。”
康熙执政61年,其间叛乱不断,灾害频频,用兵、赈灾造成财政空缺。于是,他开了捐官门路,如康熙十三年(1674年)为征三藩战争筹饷,开征“文官捐”,即在出卖贡监、封典等“现行事例”外,准许汉人中的土豪富商或已革官员捐银谷换取文职实缺,京官自郎中(正司级)以下、外官自道员(正地级)以下,均可捐班。康熙声言:这是“暂行事例”,也就是说它属于那种期满或事毕就停止的权宜之计。康熙只是“虚晃一枪”,其子雍正则来了个“发扬光大”:“应酌添捐纳事款,除道府同知不许捐纳,其通判、知州、知县及州、县丞等,酌议准捐。”乾隆改元(1736年)曾有停止捐纳的动议,但鉴于灾异多发、边疆闹事,在其“乾纲独断”的63年间,还是沿用卖官鬻爵,并将列祖列宗创行的先例整合成捐纳典制,完成了捐班的体制化。
清代列帝推行捐班,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旨在缓解天灾人祸导致的突发性财政窘况,并非为了寻觅和招揽人才。捐输者无不把捐资作为交换权力的条件,而且,捐班官员是否授予实缺,唯看其对朝廷“捐纳财物”多寡而定,“捐纳财物”愈多者,“将本求利”愈烈,岂能为政清廉?恰如龚自珍所断言:借口财政困难而“开捐例,譬如割臀以肥脑,自啖自肉”。(《西域置行省议》)
清代的捐班,大体分为两种:大捐,即借口赈灾、河工、军需等开例的实官捐;常捐,即捐贡监、虚衔、加级、记录和封典等。这些捐班都是明码标价的,前者价昂,后者价廉。悟迟老人所著《漏雨喁鱼集》记载了当年“勒捐”的咄咄怪事:省府州县长官不断出告示,威胁、利诱,同时放纵“军需局董,沿乡劝捐”,“沿门勒写,进门时如化缘和尚,不遵捐数如弄蛇恶丐”。
吊诡的是,清代个别为政清廉者也会默认甚或支持捐班。据《清史列传·陆陇其本传》记载:被康熙誉为“清官第一”的江南总督于成龙任河督时,发现河工积弊甚多,治河经费拮据,于是他在“暂行事例”找出路,并制定了一套捐官奖励办法。属下陆陇其也是个清官,他力反之:捐班已使“正途为之壅滞”,“多一先用之人,即多一害民之人”。于成龙大怒,以“迟误军需”立即“议他死罪”,后康熙以“居官未久,不察事情”而宽恕之。封建时代,有些错误的政策一旦制定,清廉者也只能实施——自上而下皆然,别无他途。
人们常说:清代“政以贿成”。捐班堪为清代的一个显性腐败。当年的文学作品如《儒林外史》多有揭露和鞭笞。瞿秋白在《最艺术的国家》一文中说:“中国民族的固有文化是科举制度,外加捐班之类。”鲁迅《准风月谈·各种捐班》在抨击清代捐班这一腐败现象的同时,论及了民国捐班衍生的新变种:“到得民国,官总算说是没有了捐班,然而捐班之途,实际上倒是开展了起来,连‘学士文人’也可以由此弄得到顶戴。”
(《今晚报》8.12 沈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