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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07月25日 星期四

    法律的民族特性

    《 文摘报 》( 2019年07月25日   06 版)

        作为世界法学经典,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自从清末民初翻译大家严复“译述”性质的《法意》出版以来,就一直滋养着中国政法学界学生,成为现当代政治法律理论的渊源。

     

        中国人引用孟德斯鸠著述最多的,是他对权力的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确实算得上是一条古今中外“万古不易的经验”,他对权力本性的揭示,与我们今天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有同理之妙。

     

        但这些普遍性的认识,并不能遮蔽法律的民族特性。正像《论法的精神》译者张雁深总结的,“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适用;因此,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系”。虽然不管生活在哪里的人,都有其所依存的法律,但法律又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的特质,这也可以成为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一般来说,不同民族种族的人,都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有关财产继承的制度,或者如西欧的长子继承制,或者如中国古代社会的诸子均分制。历史上,蒙古人一般以幼子为继承人,后人对其成因不甚了了。《论法的精神》专门有一节讨论“鞑靼人的民法”:鞑靼人常常以最小的儿子为继承人,这是因为,当其他年长的儿子能够过牧畜生活的时候,他们便带着父亲所分给他们的一些牲畜离开了家,另立新居;最年幼的儿子则继续和父亲住在家里,于是自然成为父亲的继承人。孟德斯鸠还说,“听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区也有类似的习惯”,“这无疑是一个游牧民族的法律”。游牧民族与农业社会的人们,生产与生活方式不同,决定了人们在财产处理方式上的差异,由此必然会使法律呈现出多样化色彩。

     

        孟德斯鸠总结说,“为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我们有必要回到孟德斯鸠的设论,去发现并培育当代中国的“法的精神”,为中国法治建设开出一条新路。

     

        (《北京青年报》7.20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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