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文指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正如司法需要“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样,信用惩戒同样如此,毕竟信用惩戒的真正目的是提高社会诚实守信的意识,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当然,信用修复不是谁都可以提出的,也不是谁都能认定的,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就会沦为包庇失信的机制。
信用修复适用的对象通常都是非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人,即对社会的影响轻微。同时,信用修复也不是无序的,既要求失信者履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也要求对信用修复的情况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防止某些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时应付差事、弄虚作假。
还要注意的是,一旦失信主体修复信用后再出现失信行为,既要加大信用惩罚,也要取消其修复资格。
(《羊城晚报》7.18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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