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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03月21日 星期四

    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应慎重

    《 文摘报 》( 2019年03月21日   06 版)

        从多年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与管理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治理效果不好,亦未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这很容易让人想到借助严厉的刑法来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最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又成了舆论关注的热点。不过,《刑法》规范有其自身的特性,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言,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高,可能造成惩罚的漏洞,使受害人一方流血又流泪,背离惩罚与保护的双重目的。而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低,则容易造成惩罚的范围过宽,不利于心智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甚至引发未成年人犯罪“暴增”,引起很多家庭动荡不安。

     

        不可否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打击违法犯罪可能会显现一时的效果。但是,在动用最终的惩罚手段前,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矫正和预防机制。例如,我国《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政府收容教养和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内容,但因种种原因收容教养很少适用。

     

        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工读教育并非强制性措施,很少有监护人会主动申请将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多是提纲挈领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在其他的基础性措施或者管理性处罚手段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强调最严厉的刑法惩罚方法,只会演变成两个极端——要么入狱,要么放任。这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教育都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总则》不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责任年龄的降低,不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务必先把基础性的立法工作落实做好。

     

        (《新京报》3.18 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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