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生态文明改革的总体方案,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这样一个方针,着力解决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乡镇环保是农村生态环保的重要基石,但我国农村环保监管却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为了建立有利于基层环保力量和乡镇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促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未来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推进。
执法力量下沉乡镇需要赋予其相应的执法能力。《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才是环保现场检查的主体。根据上述法条界定乡镇环保所的人员是没有环境执法权的,如何在设立乡镇环保所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当下放环保执法权,直接关系着农村环保监管的效果。
执法力量下沉乡镇需要加强乡镇环保所的队伍建设。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基层环保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据统计目前有90%以上的环保违法企业都位处乡镇,而在新环保法和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基层环保机构的工作任务在不断加重。但从乡镇环保监管人员来看,却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专业技术力量弱等诸多问题,因此加快乡镇环保所的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是当务之急。
执法力量下沉乡镇需要给予稳定的资金保障。环保投入是乡镇环保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未来地方政府在预算管理中要充分考虑环保税的来源特点,在制定预算中要加大乡镇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同时预算管理中要列为专项支出,从而为乡镇环保监管提供稳定的资金投入。
(《学习时报》2.27 赵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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