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明确指出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追溯药妆品的源头,大致始于1998年,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将旗下品牌薇姿定位为“只在药房销售”的化妆品。因为法律规范处于“空白地带”。近年来,很多公司都推出了自己的药妆品牌,抢占中国市场。
而以化妆品的监管标准“降格”应对“药妆品”,很可能造成对这类化妆品所谓“药用功能”的监管失控。2014年10月,原国家食药总局对部分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便发现多家企业的化妆品存在“汞超标”问题。这些化妆品都宣称含有特殊疗效。
因此,在官方定性、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应推动相关立法,尽早形成针对化妆品的专门法律和法规。
(《新京报》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