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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依法治国并非仅依“制定法”治国

    《 文摘报 》( 2018年12月25日   06 版)

        近年来媒体曝光增多的各种失德现象的背后,是一些人游移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法律上没有,也不可能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我们应当从道德上批评这些现象及行为人,但更应当首先理解这类现象,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应对这类问题,做一些可行且适度的努力。

        中国正在面临着人类历史上空前急剧的社会发展和转型过程,我们遇到的许多问题与文化无关,可能更多的是整个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的结果。“文化反省”或“人心修复”不大可能解决这类麻烦。

        例如,高铁占座者也不大可能是不知善恶好坏对错的人。觉悟对于绝大多数人包括绝大多数读书人的推动力非常有限。推动人们行动的真正激励一定是来自道理之外,常常是各种压力或利益,也包括精神性利益,如个人的自豪和光荣。王进喜当年说的,“人无压力轻飘飘,井无压力不出油”,这真的比读书人常说的反省、自省或觉悟等说法更靠谱。当然,不排除有个别人会像奥古斯丁那样,看了几个词,翻然猛醒,从此改邪归正,最终成了基督教的圣人,但这是奇迹,甚至是传说。绝大多数人的心是不大可能通过反思来修复的,而是需要各种精细、有效且系统的社会奖惩机制来规范约束和激励。

        现代社会尤其在城市地区,由于社会本身已无力在陌生人社会通过人际反复博弈来形成秩序和维系秩序,国家必须介入而且急剧增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保证人们遵守的社会规范,是现代工商业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奖惩机制。制定法因此非常重要,也非常基本。但法治却不能仅仅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律,即属于立法法规定范围内的以文字呈现的法律,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显然不够。法治是一定需要其他社会奖惩机制保证的社会规范实践。

        在特定意义上,可以称由其他社会奖惩机制支持和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为“德”,并因此可以借用传统中国的“德治”概念。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这种“德”,有些是人们应普遍遵守的公德,有些则是现代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必须遵守的本行业的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这类“德”属于广义的法,至少在功能上没有根本区别。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法主要不是靠政府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更多应是由各种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机构、行业来保证的,其中包括传统的社会组织如家庭、村落和社区,但如今会更多由在现代工商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各种工商事业组织机构来执行,也包括现代的学校。为了保证人员之间的有效协同,在所有这些组织机构中,都有严格的纪律训练、内部规章、行为准则,对个体有巨大的无可替代的现代塑造作用。这一点是当代学院派法律人必须理解和重新认识的。毛主席当年讲过,从老百姓到军人有一个根本的转变,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这一点。这些行业或职业规范或纪律,其实就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规范的组成部分。

        如今这种类型的努力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变化在中国拓展。借助现代信息和计算机技术,在当代中国这个日益陌生化的社会中,正在形成一种基于信息的准熟人社会,建立了基于分散的诚信信息对社会行动者的行为规训和校正。如果你在甲地欠了房租,在乙地就很难租到房子,或出租者就得承担更多风险;你在高铁占座,那么在一定期限内就会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如果你欠债不还,就限制你消费。尽管“人肉搜索”听起来很糟,也曾引发了一些法律人的批评甚至法律的制裁,但网络以及大数据技术确实可能提供许多人不希望别人了解的信息,便于人们相互预判,便于相关者作出各种应对预案。学界对这一点应有所反省。因为,从理论和实践结果看,精确的针锋相对,严格的眶毗必报,既不加大,也不宽容,会是最有效的促进社会中每个人诚信和合作的策略。

        以新的社会制裁来保证那些凝聚了社会共识的各类社会规范,应当是现代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1期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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