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份,河南卢氏县“非法采伐兰草案”在判决生效两年后,终于迎来再审,4名被告人当庭被宣告无罪。此前该案曾因判处路边挖“野草”的农民以刑罚招致舆论关注,引发“保护蕙兰很重要,但法律岂能儿戏”的质疑。
近年来,因“不懂法”而触犯刑法的案例还有很多,如“农民无证倒卖玉米案”“天津老太气枪案”等。这些案件相似之处在于,依法作出的裁判严重背离生活常理,难以被公众所接受。尽管这些案件最终都得以纠正,却折射出法律人思维和普通人思维、司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法治源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信服。公众围观“兰花案”,并不是要为那些法律素养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开脱罪责,而是不愿看到司法生硬机械、不近人情。“情”“理”“法”三者交融的司法传统,具体到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既要恪守法条,追求法律效果,不要动辄被“民意”所左右,也要斟情酌理,强调社会效果。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仅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获得内心确信,还要学会做一些换位思考,以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观察判断问题,注重运用道德、社会舆论、情理来判断事实,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的评价及对今后的规范效应等,说服当事人、教化当事人,少一些“死抠法条”的刻板。
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时,同样要立足于对人情常理的考察,尽量弥合某些法律规定与民众认知水平之间存在的分歧,否则,长此以往,必会使民众纷纷“鸣冤叫屈”,最终损害的还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光明日报》12.17)虞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