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地方的乡村规约,在劝禁惩罚规范内容上,明显存在“不合道德”“逾于法律”的情形,这是需要避免的。当代乡规民约建设的宗旨与目标的确立,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针,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合理、适当的方式融入乡规民约体系建设,通过乡规民约的独特产生形式、内容表现、植根、传播与落实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乡村民众的社会风尚、社会意识和行为习惯,成为处理乡村“细事”的前提。
当代乡规民约的建设,其制定与运行仍然存在种种问题。最为严重的是乡规民约的可守性不足,缺乏实施保障。由此,严重制约了乡规民约的“有效性”,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未真正成为切实有效的治乡之规、理村之约。
在汲取乡规民约这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精华,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过程中,需要尊重和深刻把握乡规民约的独特法律文化价值及其生成规律,通过自然合理的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
(《光明日报》11.6 胡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