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的诉讼法,虽也规定了强制出庭的一些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却依然偏低。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造成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不一而足。这些情况也不是今天才有,台湾学者刘馨珺在《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一书中,提到了有关证人的情况及“待遇”,为我们了解古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提供了参考。
南宋时期的县衙在处理刑事、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对待证人的问题。比如,在已发的命盗案件中,除了追捕罪犯外,还要“勾追取问”那些与罪犯相关的证人、关系人和原告,这些关系者又被称为“干连人”“干系人”“干证人”或“干照人”等。南宋绍兴四年时,高宗了解到州县多将无罪人和正犯人一样拘禁“动经旬月”,要求“鞫狱干证人,无罪依条限,当日责状先放”,这些事居然都“惊动”了皇帝,可见其严重到什么程度。不过,即便有皇帝的诏令,政府也经常发文“不得长期禁留”干证人,但当时将干证人拘系实为常事,有的竟致干证人“破家失业,或至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一些“争财”的民事案件中,有些“必要证人”也会被视为命盗案件中的干连人而“送狱供对”。比如在田土交易中,居间撮合的“牙人”、替人作保的“保人”等都可能罹患此祸。在非斗杀的案件中,有些证人会被追及与诉讼无关的事项,如有的县官对来打官司或作证的当事人,不是即刻处理陈状的内容,而是先索讨他们所积欠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庶民百姓自然是能不告状就不告状,能不作证就不作证了。另外,有的官吏故意迁延判决,使当事人和证人滞留衙门,也会让人们对作证产生抵触。
当下我们正在进行法治社会建设,证人的地位今非昔比,被告人有被告人的权利,证人也有证人的义务,将证人作为犯人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可为何不少人还是不愿出庭作证呢?这大概就得从其他方面找原因了。
(《北京青年报》11.3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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