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已于10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坚持重典治乱,强化全过程监管。
草案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2倍到10倍,情节严重的罚款10倍以上30倍以下。而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处罚金额仅仅是“2倍以上5倍以下”,最高也就是5倍了。30倍基数的罚款标准,在中国法律中可谓独一无二,体现了立法对假药的零容忍。
对于生产和销售劣药,同样加大了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罚款5倍以上15倍以下”,而现行法律中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最高为货值的3倍。之前个别药企在严格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要搞“小动作”,搞成本压缩,其实就是在生产劣药。在疫苗风波之初,还有人将企业的违法轻描淡写为“只是为追求产量,用了较大的发酵容器而已”,而草案对不按药典工艺生产的劣药同样要施以严惩。
此外,草案将药品责任的板子落实到人,公司法人不能再作为挡箭牌。草案规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10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药品生产领域,引进资本市场的“禁业”乃至“终身禁业”处罚制度,是为了突破资本运作的面纱,避免违法商人躲在现代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后面为所欲为,借壳公司作恶之后,却能全身而退的现象。比如,在江苏延申疫苗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相关实际控制人还能全身而退,继续把企业做到400亿元市值。不把这些“害人精”逐出市场,难保不会再发生危机。
(《新京报》10.24 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