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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传统调解应与时俱进

    《 文摘报 》( 2018年10月25日   06 版)

      与现代人动辄表示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同,传统中国人是以建立“无讼”社会为理想的。虽说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利益冲突,就免不了有纷争,不过历史上的古圣先贤们,为了“息讼”,曾想了很多办法,而最经常的就是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感化众人,以恢复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调解”曾被汉学家们称为“东方的法治经验”,而当我们谈论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时,也常常津津乐道于此。只是任何一种解纷机制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调解也概莫能外。林语堂先生在《吾国与吾民》中,曾分析中国人理想中的社会,是人民皆能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保存着上古淳朴之风的优良生活的社会”,对“政府与法律的概念常深染着人类情感的色彩”,对法律、律师和高度机械化的社会普遍的不信任。在这样的社会中,既无权利的观念,也缺乏法律的保障,当遭遇不法侵害与纷争时,只能隐忍自己对公义的追求,听凭县令、长老等的慈悲恻隐之心的发散,而倡导谦让追求和谐的调解,自然也可发挥其非同寻常的效能。

      在今天高铁高速信息化大数据的都市中,在人们生活变动不居、权利观念凸显的时代,倡导德政,依赖调解作为基本的解纷机制,多少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人们会渴望那些美好的旧时代,或者怀念旧有的好日子,对远古时期素朴的生活致意;但是无论是好是坏,那些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的观念、想法、价值观和习惯也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过去的已然过去,生活方式如此,纠纷解决机制也复如此。

      (《北京青年报》10.20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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