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双方可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首套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按每年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许建国表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扣除的范围和力度都不小,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减负作用明显。此外,扣除办法简明好操作,例如子女教育扣除申报,只需要提供子女学籍号,继续教育扣除申报只需要提供文凭号。
(《中国财经报》10.23 李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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