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就《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
即使民警的个人素质和法律素养再高,在依法履职和执法中,也不能保证不出任何差错。如果民警依法履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民警个人到底该不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权益的损害究竟由谁来“掏腰包”?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争议。既对公安机关履行正常管理职能造成困扰,也让一些民警因为担心出现差错被追究责任,而不敢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有的甚至由此出现更大的差错。
草案是为民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法律保障的务实之举,彰显了法治理性。同时,真正实现依法执法,对于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社会秩序及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由此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这要求公安机关一方面打造规范的执法制度和织密权力滥用防范网,另一方面还要着力建设执法队伍,对那些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为挡箭牌而滥用权力的民警,必须常态性按下“依法问责键”。
(《北京青年报》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