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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8年08月21日 星期二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如何区分

    《 文摘报 》( 2018年08月21日   01 版)

        8月16日晚,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有了最新进展。与该案有关的多名省部级官员被处理,处理结果包括免职、责令辞职、要求引咎辞职等。

     

        关于免职、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公务员法》中有相关规定,如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该条同时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被责令辞职的吉林省政协副主席李晋修、被要求引咎辞职的长春市市长刘长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毕井泉同属此类。

     

        此外,根据2014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受到责任追究应当被免职的,应当免去现职”。此次因长春长生疫苗案被免职的吉林省副省长金育辉当属此种情形。

     

        一旦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新京报》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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