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药品实施专利权的保护,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很多人由于经济原因而无力购买治疗疾病所需的基本药品。因此,药物领域的专利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中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一边是急于治病的现实,一边是刚性的法律约束,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和作为人权的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二者如何权衡。
2014年,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陆勇,为了减轻自己以及许多病友的经济负担,从国外购买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因为该仿制药没有通过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批准,陆勇被司法机关以销售假药罪起诉。该案最终以检察机关撤诉结案。
陆勇案留给人们的最大叩问,是生命健康权与药品专利权孰先孰后。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虽然是以私益为核心的,但却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不竭源泉。对其保护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且从长远来看,对其保护能够更好地造福人类的生命健康。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益。在各国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权益,尤其是财产性权益,人的生命健康具有明显较高的位阶,理应得到充分保障,否则,一切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面对利益冲突,法律必须作出选择。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与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一方面,我们需要维护专利权人的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也需要解决人的健康和生存问题。一般而言,当生命健康权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生命健康权无疑应当具有优先性。
(《学习时报》7.30 赵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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