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舆论关注的广东韶关学院教授娄高明校外兼职被控贪污案于近日落幕。日前,广东韶关中院已裁定准许韶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显示,撤回起诉的理由,是“指控娄高明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一年半之前,韶关中院认定娄高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犯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
这一个案的结局并不出人意料。早在2016年7月,最高检印发“意见”,特别强调应“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不少科研人员在讨论中点赞此“意见”,称这才是一份真正尊重科研和保障科研人员的司法文件。
对娄高明兼职被控贪污案的反转,舆论关注的焦点也仍然没能离开“现年52岁的娄高明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级教授,2005年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等标签。
但从法律维度考察,最高检的“意见”最优先尊重的,也许并不是科研而是法律本身。在司法程序中,娄高明的“著名专家”“二级教授”等标签,既不应因此加重其法律责任,也不是他无罪的理据。
近年来,有关科研人员能否兼职,以及如何依法依规兼职的讨论频繁见诸公共舆论场上。有媒体不完全统计,因兼职或课题经费处置而卷入贪污案的多达三十余起。这在全国的刑案分类中,并不算多,但对科研人员来说,又似一把随时可能掉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这一案件的背后启示,除了司法的人性化之外,科研经费使用、报销、管理,科研人员兼职的规范、取酬及利益保障,更应人性化。
(《新京报》7.13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