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万元存款到期后,山东的付女士前往银行取钱,然而工作人员却说没有这笔存款,还说存单是假的,并递出写有公安局地址的纸条,要求她报案,这让付女士及家人愣在当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像付女士一样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消失”的存款共计1.6亿余元。
将钱存入银行,存款却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当地中院的相关刑事判决书揭开了真相: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作案方式通常是,中间人带存款人到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再由银行柜员将资金转到特定账户,并将事先伪造好的假存单等通过银行柜台交予存款人。涉案人员中,共有5人为银行职工。
本案中,储户拿着真金白银,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银行员工收下存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自此以后,这笔钱就不再属于储户了,所有权已经归于银行。储户获得的,是一份要求银行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权利。也就是说,与储户发生交易的主体是银行,而非员工本身。即便银行员工出于恶意给了付女士假存款单,也不影响储户与银行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从银行角度看,这笔钱被员工转走,应视为员工非法挪用公款,涉事银行应为储户承担损失。说到底,存款消失的局面绝对不应该存在。否则,势必会对形成已久的交易规则造成毁灭性破坏,支撑很多商业体系运转的责任支点也会因此崩塌。
(《新京报》6.16 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