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司法厅全系统廉政建设暨“放管服”工作会议提出:对现有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过时的一律废止,凡是设立前置条件的一律废止,凡是给老百姓设定义务的一律废止,凡是以一个处室、一个市县名义出台的一律废止。
“全面”“凡是”“一律废止”,这些强硬表述,无疑是对执行提出了“不打折扣”的刚性要求。这并非只讲效率不切实际,而是颇具针对性的矫枉举措。
拿“凡是给老百姓设定义务的一律废止”来说,其前置限定条件就是,这些文件是没有法律授权的。本质上,公民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且必须由法律确定。清除那些在法外给公民和社会主体滥设义务的文件,是合理厘清权力疆界、公民权利与义务边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兑现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应有之义。
还有“凡是以一个处室、一个市县名义出台的一律废止”,乍看起来,显得有点过激。有些人认为,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已将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市级出来的规章未必就该废止。其实不然,这里的“市县名义出台”的对象主要是指文件,而非经过法定程序的立法。
2014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立法法》也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辽宁的清理举措,并不是地方政府可选择性为之的行为,而是对所有地方提出的普适性要求。“放管服”改革,不能只拿废除和调整了多少行政事项与证明来衡量改革成效,更要拿法律乃至宪法的尺子对现有全部文件规章予以“审查”,凡是法无授权,都该坚决清理。
(《新京报》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