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的主要功能可以归纳为两个:计量和编号。
与其表达功能相对应,数字在中文文本中主要有两种表达形式:一种是中文固有的书写形式,即汉字数字形式,基本符号有“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亿”等;另一种是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伴随西学东渐和中国现代化进程,逐步在中文中推行开的阿拉伯数字形式,基本符号有“0、1、2、3、4、5、6、7、8、9”等。在实际使用中,阿拉伯数字还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小数点“.”、多位数分节符“,”、以及短线“-”和分隔符“∶”等辅助符号。用汉字书写的数字则不含其他辅助符号。
数字的上述两种表达形式跟数字的主要表达功能之间是有大致对应关系的,即在强调精确计量和编号功能的场合,倾向于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作为一般语词使用以及表达概数的场合,则倾向于使用汉字数字形式。
在书面上选择数字书写形式时,总原则是根据数字的表达功能(或者说表达目的)来选择其书写形式。数字的形式和功能之间尽管有大体的对应关系,但仍然存在交叉和可以换用的情况。因而,在具体落实根据表达功能来选择表达形式这一总原则的时候,要遵循四个更具体的原则:编码短的书写形式优先,历史悠久的书写形式优先,无歧义的书写形式优先,无矛盾的书写形式优先。
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原则之间的冲突。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该有更基本的“元规则”来决定如何处理冲突。这个元规则就是:应该选用适用原则多的那种数字形式,而不应该选用明显违反某个原则的那种数字形式。两种数字表达形式有时候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也可能是任选其一都合乎规范的要求。
(《光明日报》6.17 詹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