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企业接受政府为其融资担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称,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北京商报》5.18)
国有股东转让超5%股权需审批
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办法》规定,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这将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经济参考网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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