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用法来治吏,才能有好的“吏治”,才能长治久安,客观上造福天下苍生。因此,“治吏”就成为中国历代法治的“宗旨”。
“治吏”语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云: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说在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故失火之啬夫,不可不论也。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
“治吏不治民”,理由在于吏的职责乃临民治民,直接治吏即等于间接治民。君主独居高位、大位,势不能直接治民,只有抓重点来治吏,达到纲举目张之效。韩非的“治吏”说,长处在实效,故在随后的帝制时期,多被历代君主实际上奉为圭臬;其短亦在只讲实效而流于极端功利,且将民众完全视为被治理对象,故注定它最多能收效于一时,而非长久之计。秦汉统一帝国建立后,随着治理经验的累积,终于确立了以外儒内法为核心思想依据的治道。
到明末清初,王夫之感于国破之痛,以绝世之资,精研历代治道,概括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一语,将帝制中国法制精义一语道破:
宽之为失,非民之害,驭吏以宽,而民之残也乃甚……故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无择于时而并行焉,庶得之矣。
船山以为,这八个字只是“经”,在具体施行中还要讲“权”,拿捏好“治吏”与“养民”之间的分寸,即“治吏”服务于“养民”。
(《北京日报》 4.2 李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