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法意义重大。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代表表示,在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与监察法草案百分之百一致。
记者:留置期间,律师能否介入的问题受到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刘建超:律师介入是法律援助,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是对司法机关的约束,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受刑事诉讼法制约,它行使职责的依据是国家监察法。
此外,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类型多数是贪污受贿。在调查过程中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更多强调物证和人证,这类案件多是言辞证据。我们最担心的情况是被调查对象串供,对证据进行转移和毁灭等,这会导致调查工作很难推进。这时如果律师介入,会使调查工作变得非常复杂。
记者:实践中,留置的场所具体指什么?
刘建超:监察法草案规定留置是在特定场所。浙江的实践是,利用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的场所,也叫“两规”场所,现在继续运用为留置场所。国家监察委成立后,会有四级监察委,市级以上有“两规”场所,县以下也就是乡镇、街道是没有监察委的,也就是没有“两规”场所。所以我们就采取了另外的办法:第一,县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监察委留置的场所去留置;第二,对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虽然地点是看守所的区域,有些设施比如吃饭区域通用,但开辟的留置专区和看守所的其他区域性质是不一样的。
记者:对被留置人的生活起居怎样保障?
刘建超:留置是监察调查手段,与司法强制有根本性不同。监察制度安排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比如被调查对象进去后会告知其相关权益,饮食、居住、医疗,必要的生活设施完全有保障,也不会发生大家担心的体罚情况。因为讯问时间有规定,不能超过几点钟;调查时间有限制,不会一宿不让睡觉,要保证休息和安全。有人要服用药物,都是定期供应,每天量血压。
如果有人在法庭上提出被虐待,我们可以调出24小时录像。从留置第一秒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秒,都有录音录像。
记者:监察体制下一步如何完善?
刘建超:监察法是基本法或者说根本法。之后根据实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现在正考虑制定监察法的实施细则。
(《北京青年报》《新京报》3.14、15贾世煜 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