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在江苏省南通市某公司工作14年多,退休后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非常苦恼。
老张于2002年4月至南通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2014年4月,公司向老张发出通知书,要求老张至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老张在该通知书回执上选择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30日,老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退休待遇问题,老张向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于2017年1月诉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认为,老张连续工作未满15年,公司应自依法应当为老张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按照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南通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96.4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老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故公司应赔偿老张损失50383.85元。
(《法制时报》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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