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通一起离婚诉讼中,因不满妻子提出离婚,丈夫宋某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经营多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被告宋某予以罚款8万元。
案例解读: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形式日益增多,除存款、房子、车子等传统财产外,还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当前财产登记制度与信用制度不完善,加上当事人诚信缺失和举证能力的欠缺等因素,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容易出现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同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对于在离婚诉讼中,虚报瞒报或不报的当事人,法院在调查确认后,有权依法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判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报》2.27 严永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