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0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小郭在北京密云某食品厂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小郭起诉食品厂,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养老保险待遇、拖欠工资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并提供以下证据:有其照片的宣传册、体检费收据、与厂管理人员李某的谈话录音、工资条等。法院审理后采信小郭提交的证据,判决食品厂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法官解答】
在没有劳动合同等确凿的直接证据时,劳动者需要提交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才能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录用通知书(包括短信、微信、邮件)、工作证、出入证、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荣誉证书等。其中,录音证据中不能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利害关系人,否则会影响证明力。
(《北京日报》1.10 马静茹 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