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日前公开一宗“特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判决。为给父母买房,叶某向丈夫陈某借钱,并在借条中载明:“现叶某向陈某借5万元为父母购买房屋,5万元钱会于两年内还清。”后来双方离婚,陈某向叶某催收欠款,但叶某认为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借贷,一直没有向陈某偿还。为此,陈某诉至法院。
【法官解答】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用于其父母购房,并非用于原、被告家庭生活。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清楚签署借条的后果,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假如被告当时不打算还钱,便不会在借条上写明两年内还清,约定还款期限即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涉案的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逾期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判定被告叶某向原告陈某偿还5万元及利息。
(《广州日报》1.5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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