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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12月07日 星期四

    保健品“知假买假”获赔的意义

    《 文摘报 》( 2017年12月07日   01 版)

      在一个多月时间内,重庆男子石某在6家药店多次购买同类功效的保健品上百盒。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后,这些保健品被认定为“三无”产品,为此,石某通过诉讼,要求6家药店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随着新《消法》的颁布实施,国家正式对“知假买假”说不,不再对这种行为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不过,新闻中这个案例却不太一样。当地法院查明石某购买了这些保健品后,自己并没有服用,而是用于投诉、举报和索赔。但一二审法院却最终都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实际上,根据有关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虽然新《消法》不再保护“知假买假”,但是对于食品和药品,却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这一案例的判决结果,显然具有标本意义,对商家来说是堂普法课,也是堂警示课,要想不被消费者“知假买假”遭遇十倍索赔,还是老老实实,不卖假货的好。

      (《燕赵晚报》12.1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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