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王学锦经中介公司与赵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约定:赵菊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套6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作价110万元出售给王学锦。王学锦拿到钥匙并支付近50万元购房款后,得知门头沟区住建委早在9月22日就已发布“公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未经政府批准禁止交易,否则不予过户。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学锦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然而,法院却驳回其诉求,要求履行合同。对此,王学锦左右为难,执行法院判决,就得继续履行合同,但房子不能过户,意味着买到手也没有产权,那能是自己的房子吗?
【律师解答】
这是一个行政权与司法权“打架”的典型案例。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合同系王学锦、赵菊、中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一般的法律没有溯及力,“公告”作为政策与法律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公告”对合同没有溯及力。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在政策规定之上,鉴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而且必须执行,房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后上市出售,再由卖房人将房子卖给买房人。
(《检察日报》11.29 党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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