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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重新生发个体的极大生命力

    《 文摘报 》( 2017年11月23日   06 版)

      个体之于现代社会具有根基性意义。个体自由概念在历史上发展出了个体权利和个体自律双重意义。个体权利的扩张会延伸出个体本位的消极后果,在西方社会,这需要西方文化传统的制衡,并辅以道德性的个体自律思想的建立。

      儒家传统缺少作为现代社会之基础的非道德性的个体权利观念,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社会的结合点不在于重视个体权利,而在于儒家传统心性之学中的个体自律思想。在近代中国社会,后者虽然反复使知识分子从重视个体滑向集体主义,但是,重视个体权利的现代社会大前提一旦在现代中国确立,则儒家传统中的个体自律意识反而可以成为抵御个体主义消极后果的利器。

      作为现代社会基石的“个体”,在中国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正视,其所携带的积极信息仍然没有被这个社会充分体认。因此,儒家的现代“转型”也一直处于彷徨之中。这根转型的“基轴”一直没有被清晰地定位出来,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观念也一直得不到理直气壮的伸张。

      形塑现代中国的价值形态不能回避现代社会的价值诉求,更不能用儒家传统的某种要素去取代现代社会的价值要求。真正要做的不是如何从儒家传统中去“开发”出现代的价值形态,而是如何利用传统的价值资源去消解“个体权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这才是儒家传统之于“个体”的现代意义。

      (《文史哲》2017年第3期 孙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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