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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11月09日 星期四

    发展人格权体系

    《 文摘报 》( 2017年11月09日   06 版)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指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作出回应。

      在民法中设置人格权制度体系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虽然各项民事权利都体现了尊重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但人格权制度更为直接地彰显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例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属于个人内在或外在特性,是个人人格尊严的构成要素,理应不受侵犯。

      加强人格权保护,需要在学理上进一步发展人格权的法理体系。每一种具体人格权本身就是一项制度,可以进行类型化分解。比如,隐私权可进一步类型化为独处的权利、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私人生活安宁、住宅隐私,等等。就私人生活秘密而言,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身体隐私、家庭隐私、个人信息隐私、健康隐私、基因隐私等。不同的隐私因为类型上的区别,在权利内容以及侵权构成要件上,都可能有所差异。对这种差异应加强学理研究,以便在立法上予以体现。

      人格权体系也具有开放性,其类型和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尤其是现代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科学技术的发展持续给人与社会的关系带来影响,而人对自身发展的诉求也将随之提升,人的主体意识和权益保护需要也在加强和多样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都会不断发展,在法学研究中需要加强应对。

      加强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行使、利用等规则也需要进一步细化。作为一种具体权利,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法律可以对人格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如何限制、在何种程度上限制,需要加强研究。

      随着实践发展,人格权的财产利益逐渐受到重视,这使得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商业化利用更为重要。各类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也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动力。

      (《人民日报》11.6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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