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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四十的北京男子大诚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了24岁的离异女青年佳菲,事实上,女方尚未离婚。为了获得女方欢心,大诚先后转账给佳菲近63万元。登记结婚后,大诚又先后给佳菲转账56万余元,并将一套房产更名到佳菲名下,还签了《协议书》,该房屋产权属女方单独所有。1年后,大诚意外得知房产正在交易。此时大诚才发觉被骗,急忙到房管局做异议登记,并起诉至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及房屋归他所有,佳菲偿还借款119万余元。
【法官解答】
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认定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佳菲给付大诚物品折价款30万元,而涉案房屋归佳菲所有。大诚婚前给付的63万元被认定为借款,判决佳菲偿还。
法律上没有骗婚这种概念。恋爱过程中,如果一方隐瞒婚史、病情或家庭条件,然后和另一方当事人结婚以获得财产,这种情况一般不算骗婚,因为婚史、病史、家庭条件都属于私权利范畴。很多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为了向对方表达爱意或承诺,于是赠与对方金钱或房产,其实这是不可取的。
(《北京晚报》9.28 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