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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10月17日 星期二

    以县为本 两千多年都没变

    《 文摘报 》( 2017年10月17日   08 版)

        “郡县治,天下安”,这是中国的古训。县,是两千多年间中国社会最基层的治理单位,甚至连名字也一直没有变动过。

     

        春秋时期楚国最早设县

     

        繁体的“縣”字由“县”和“系”两个偏旁组成。拥有“系”和“悬挂”的意思,其引申的含义便是“直隶”,这就意味着“县”就是国君直接派官管理的行政区。

     

        从大禹的儿子夏启建立统一国家起,夏、商、周三个王朝一直推行分封制的社会治理模式。所谓分封制,就是天子把天下的土地与人口永远授给自己的血缘子弟与功臣战将,让他们成为一个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力的地方诸侯。

     

        分封制的缺点是,时间一长,这些封国之间的血缘亲情、战友之谊越来越疏远,难免会因利益引起各种纷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国君对地方的直接管理也越来越变得可能。

     

        县,就是国君直接管理地方的产物。

     

        根据《左传》记载,楚国是第一个建县的诸侯国。公元前690年强大的楚文王打败申国和息国后,不再把新占领区分配给诸侯,而通过建县直隶,实行国君直接委官统治的新制度。

     

        申县自战国中期之后即已更改县名而不复存在,很多历史学家在史籍中曾反复寻找仍难见其踪影。而息县自建县之后,天下改朝换代不知多少回,但息县的县名与县府的治所几乎没有变化,堪称“中国第一县”。

     

        春秋战国时期,“县”作为新的社会组织和新的行政管理体系,开始在各地区迅速成长起来。

     

        紧随楚国的就是秦国。

     

        关于秦国最终统一六国的原因,有人指出,秦国有着当时最管用的制度——郡县制。正因为有了郡县制度,才使得秦国成为统一的专制帝国的缔造者。

     

        秦国完成统一后,秦始皇听取廷尉(主管刑狱,相当于今最高法院院长兼司法部长)李斯的建议,宣布在全国范围正式废除国野制,实行郡县两级地方行政制度。他把全国分为36郡,以后又增至40余郡。郡下辖若干县,县下设乡、亭、里。皇帝的政令,可以通过中央的三公九卿,直达于地方的郡、县、乡、亭、里,从行政结构上解决了大帝国行政渠道畅通无阻的问题。

     

        县官被称“父母官” 职责固定

     

        县官的称呼,各朝各代有所不同,有县令、县长、知县、县尹等,但县官的职责是基本相同的。

     

        自秦至清,只要是统一的王朝,县官都由吏部铨选,皇帝直接任命,因此,人们常将县官称为朝廷命官。

     

        在中国官僚体系中,根据职官与百姓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管民的官与管官的官。县官处于国家政权的基层,负责辖区内行政、财税、司法、教育的领导工作,包揽诸如赋税征解、案件审理、治安联防、赈灾恤民、兴修水利、发展农业、教化百姓等等具体事务的处理,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典型的管民官,所以常被人称为“父母官”。

     

        一般来说,县官的职责包含以下一些方面:

     

        教化。教化百姓是县官的首要责任。县官负有贯彻执行皇帝诏令,以儒家思想教化百姓的职责。明清时期,全国每一个县都有专讲乡规民约的场所,称为“约所”。作为一县之长,负有树立本地各种各样典型,以供百姓学习的重任。

     

        司法。中国自古以来将司法、行政合为一体,县官既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负责本辖区内的治安和刑狱案件管理。清代的法定刑罚,按轻重划分依次是笞、杖、徒、流、死五刑。它们分别由不同级别的衙门来行使。县的司法权限最小,只限判笞、杖两个轻刑。其他刑罚都要经县衙门初审后交上级单位审定。

     

        征税。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农业几乎是唯一的经济产业,国家财政收入、官吏的俸禄和军队所需的一切大多通过县官之手,取之于民。因此征收赋税是县官的重要职责,也是考评县官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劝农。为表示劝农,历代规定把立春日作为劝农日,县官于立春前一日迎春牛于大堂前,次日于大堂前举行迎春动员,以红绿彩鞭打春牛,称之为“打春”。

     

        赈灾。明清时期的救灾程序有报灾、勘灾、审户、发赈等。救灾措施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抚恤等。这一切措施都由知县实施。

     

        兴学。为了满足培养人才的需求,古代县官担负着兴办县学和主持科举前最初考试——县试的职能。

     

        由于朝廷的一切治民政务都要靠县来组织实施,因此,古人曾以“万事胚胎皆在州县”来形容县官作为实际处理政务的重要性。

     

        1910年起,县官不再是法官

     

        自秦至清,长达两千多年的岁月里,中国县官既是行政官也是司法官,而且在封建社会,司法职能履行得好坏是考核县官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准。审判中能主持公平、正义是清官的标志。

     

        到了明清时代,随着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法律逐步完善和日益繁复,司法工作已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行政官兼任司法官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于是在清代就开始出现知县不得不动用养廉银,私人雇请刑名师爷来协助其承担法律及案件的研判。

     

        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清政府宣布废除科举制度,兴办新式学校。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行政官与司法官分离的问题。直至清政府灭亡前夜的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农历),即公元1910年1月9日,朝廷才颁布法院编制诏令,正式宣布行政官与法官分离。

     

        (《北京日报》10.11季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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