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一女职工目睹了不远处发生的惨烈意外事故,受到过度惊吓,诱发精神疾病,虽经长时间治疗,仍不能正常上班,单位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随后,该女职工便以其在上班期间因受到惊吓而失去正常工作能力、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而单位则以女职工受到惊吓是因为其本身胆小、单位没有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女职工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答】
女职工所受精神损害为间接伤害,其因在工作期间目睹车间意外事故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该损害与意外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一般人的日常经验而言,因目睹事故现场造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因此,用人单位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法院综合实际情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用人单位承担55%的责任。
(《检察日报》9.13 史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