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后担任过辽宁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的袁诚家,因“涉黑社会”等6项罪名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袁今年向公安机关提起了一宗高达37亿余元的国家赔偿。近日,辽宁省公安厅做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返还袁诚家被扣的各项财产以及相关利息共计6.79亿元。
曾经,我们习惯将人简单地划分为“好人”和“坏人”。“坏人”就应该彻底被打倒,并剥夺其一切权利。但在法治重建以来,这种单一思维已逐渐远去。
如果我们将袁诚家的“黑老大”标签先拿掉,再问一位公民有没有财产权?答案是有。如果是一位正在服刑中的罪犯有没有财产权?答案仍然是有。当然,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才受国家法律保护。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而与案件无关的,就不得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不同于“赃款赃物”,它仅仅表明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在未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赃款赃物”之前,原则上它是不能被处分的。
司法需要去“脸谱化”,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一个“黑老大”得到了巨额国家赔偿金,关键并不在“黑老大”,而在当年的侦查人员对“黑老大”的侦查行为有无严格依法、规范执法。
(《新京报》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