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人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根据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这类行为固然可恶,但有道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没有其他参与人的参与,此类非法集资是难以得逞的。
其实,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规定,并非新闻,之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有明确。这次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提出,有所“升格”,使之具有了法律意义。
事实上,现实中许多人,并不是不知道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后果。之所以明知故犯,往往是因为有这样的想法:倒霉的不一定真轮到自己,如果能得到高回报,不就大赚了吗?况且,万一倒了霉,受到损失,不是还有政府和法律给主持公道吗?
正是这样的侥幸心理,促使一些人有了参与的冲动,让非法集资有了生存的土壤。
因此,作为个体,想投资一定要分清合法还是非法。否则,只能自认倒霉,追悔莫及。而作为公权力机关,一定要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让其无所遁形。惟其“两手抓”,非法集资才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经济日报》8.27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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