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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8月31日 星期四

    不是所有伤害,都该找他人埋单

    《 文摘报 》( 2017年08月31日   02 版)

        近日,有一则新闻被网友刷屏: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左前侧非机动车道上驶来一辆载人电动车,张先生刹车停下。不料,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突然在几米之外倒地,车上一人受轻微伤。经交警调解,张先生向电动车一方赔偿300元。

        对于双方“无碰撞”事故,交警指出,交通事故的损害认定和有无“接触”并无关系,和双方有无因果关系有关。

        律师认为,交警这一处理并无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网友显然不买账。有网友惊呼,最新的“隔空碰瓷法”就要诞生了。

        调侃戏谑,背后却有严肃的深层问题。究竟是法律对弱者的保护,背离了常理常情,从而伤害了公众认同的公平观念?还是因为适用法律出了偏差,使得执法者以保护弱者之善意,成了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

        执法与司法的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然而,“隔空碰瓷”案最重要、也是最为基础的问题,并不是法律适用,而是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和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既不能理解为遥远的间接因果关系,更不能理解成宽泛的关联关系,而应当是法律上直接确定的因果关系。

        举个例子。张三在商场对李四行窃,李四发现后意欲将其擒获,张三见事态暴露,掏出匕首将李四捅伤,仓皇逃窜。路人王五见义勇为,穷追不舍。张三慌不择路,从二楼跳下,重伤而亡。这里,张三盗窃及行凶,与李四人身与财产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王五追逐张三与其死亡之间,则不具有因果关系——王五追逐并不必然导致张三死亡,张三死亡的原因是其跳楼,王五追逐只是张三死亡的条件,因而王五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此番备受争议的“事故”,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伤害事件。而一切理性的公民,都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伤害,都必须找到他人埋单。意外,经常是生命的一部分。反求诸己,躬身自省,与生活讲和,这本身就是公民责任的一部分。

        (上观新闻8.2 罗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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