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后增加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一规定引发关注。
北大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表示,啃老现象真正值得担忧的是,年轻人啃老从“无奈的过渡”变为“主动的选择”,将啃老作为自己的生存状态,变得意志薄弱。通过法律来约束啃老现象,是值得肯定的尝试。
自古以来,孝就不仅是道德问题,它是修齐治平的根本,也是血淋淋的刑罚。《孝经》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儒家引礼入法,明刑弼教,早在汉代,就有了孝道入法的实践,隋朝确立“十恶不赦”的原则,“不孝”就是其中之一。中国传统法律的集大成者《唐律》中说,“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更详细的规定,有10种不孝,涉及58条条款,从“供养有缺”,到“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古人聚族而居,理论上不允许有个人财产,父母尚在而有私产,即是“不孝”,按照唐律,要判处三年徒刑,且不能减刑、不能特赦,更不用说强行索取父母财产了。
中国人讲孝道,既是道德规范也是一种文化自觉。很多人觉得将道德现象写进法律过于严苛,其实不然,它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也还有劝善的功能。道德是法律之母。当道德软弱了,社会不正之风受侵蚀严重时,法律必须站出来。当然,在已有法律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同时,是否需要单立一法保护父母个人财产,也值得思考。
(《北京晨报》8.16 周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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