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临海交警为见义勇为及时将交通事故伤员送往医院的朱女士消除闯红灯违章记录,引发网友点赞。然而,与这一正能量形成对比的是,不少见义勇为者“英雄流血又流泪”。尤其是一些扶摔倒老人的见义勇为者,一开始都曾被老人或者老人子女指认为肇事者,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责任,但后来却剧情反转,承认冤枉了见义勇为者。在某些极端个案中,见义勇为者不堪忍受索赔要求或诬陷,愤然跳河自杀。面对一幕幕高尚而悲壮的情景剧,老百姓以“英雄流血又流泪”予以无奈概括。不过让人欣慰的是,民法总则颁行后,这些场景将不再上演。
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只要见义勇为者实施救助行为,即使在救助过程中考虑不周而有过失甚至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者损害,救助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一新规,通过阻断受害人依据所谓的“侵权行为”追究见义勇为者侵权责任的可能,使得见义勇为本身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让184条成了深具中国特色的见义勇为制度,向世界展示了我们基于国情而立法的理念。
国情不是抽象的,需要具体体现在立法过程中。
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分析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并指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民法总则第一条也明确,制定各项民法制度时理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观之,见义勇为入法并明确免责,旨在通过立法践行传统优良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个人德行。
“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公民道德建设,当以现今的公民道德境况作为实证基础。易言之,立法者审时度势,立足于国情,认定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总则应当着眼于现阶段实情,服务于目前的道德建设。既然以往规定与判例给公民道德实践带来了反面效应,导致人们过于理性,对落难者不仅不施以援手,而且唯恐避之不及,那么,面对此情此景,我们就绝不能好高骛远,超越历史阶段立法。
可以预见,解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民法总则第184条,会给我们的道德建设带来良好的新契机。
(《光明日报》7.27 李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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