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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8月03日 星期四

    借条签名有讲究

    《 文摘报 》( 2017年08月03日   02 版)

        当前,亲朋好友间借贷逐渐增多,最关键的凭证就是借条,因为没有统一规范,有些借条写得十分随意,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某出具的一份借条,上面载明:“今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期限1年。”被告王某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捺印,被告陈某在被告王某的签名正下方签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陈某索要借款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在答辩中称,自己作为二人的朋友,只是该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解答】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而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被告王某签名的正下方签名捺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一般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通常认定规则为: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2.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北京日报》7.19 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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