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部地方电力法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尽管行政强制法对此早有规定,但在拆迁、拆违、环保执法等活动中,不少地方行政部门随意要求当地供电企业采取停电措施以配合执法。这虽然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但损害了某些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另外,这也让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养成了不好的习惯,比如执法过度依赖于停电停水。
可以说,广东省这一规定把行政部门随意要求的权力关进了法制的笼子。供电企业在地方生存,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假如对相关部门的随意停电要求置之不理,可能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有某些麻烦。因此,某些基层行政部门是否遵守新规,以及某些地方供电企业是否有勇气拒绝行政部门的随意要求,还有待观察。
(《羊城晚报》6.28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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