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其中规定了人格尊严,这就恢复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具体人格权规定不足的部分,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这也就是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有一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但是又没有具体人格权来保护,这就要用人格尊严的概念来作为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一个有关狗的案件比较典型,涉及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某地有一位女士上澡堂洗澡,买了一张票,是两个人一个房间洗澡的澡票。该女士正在洗着,另外一个女人牵了一条狗进来,放好水,就把狗放进另一个盆中,给狗洗澡。这位女士气得够呛,质问澡堂老板,凭什么让我跟狗在一起洗澡啊!老板也道歉说对不起,我也不知道。但是,不知道是不行的,因为侵害了人的人格尊严。后来,该女士向法院起诉,得到法院支持,认定这是侵害人格尊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109条对于人格尊严的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人格利益的价值,必须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北京日报》6.19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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