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7年06月27日 星期二

    一般人格权最主要的作用

    《 文摘报 》( 2017年06月27日   06 版)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其中规定了人格尊严,这就恢复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具体人格权规定不足的部分,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这也就是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有一些人格利益需要保护,但是又没有具体人格权来保护,这就要用人格尊严的概念来作为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一个有关狗的案件比较典型,涉及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某地有一位女士上澡堂洗澡,买了一张票,是两个人一个房间洗澡的澡票。该女士正在洗着,另外一个女人牵了一条狗进来,放好水,就把狗放进另一个盆中,给狗洗澡。这位女士气得够呛,质问澡堂老板,凭什么让我跟狗在一起洗澡啊!老板也道歉说对不起,我也不知道。但是,不知道是不行的,因为侵害了人的人格尊严。后来,该女士向法院起诉,得到法院支持,认定这是侵害人格尊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109条对于人格尊严的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保护人格利益的价值,必须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利益。

        (《北京日报》6.19 杨立新)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