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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6月22日 星期四

    “山寨明星”的法律责任

    《 文摘报 》( 2017年06月22日   02 版)

        近日,苏州一场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伍佰的表演被粉丝识破。一直以来,明星都无疑是商业演出市场的宠儿。2006年,几位多年从事演艺工作的人发现了山寨明星背后的无限商机,并在江西建立了专门的中国山寨明星艺术团,常年承接各种商演、品牌代言等。

        山寨明星是否对明星本人构成侵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依据规定,山寨明星只要表明自己是模仿,即使在宣传中提到相关明星的姓名,也并未构成“盗用”或者“假冒”。但是,如果“山寨明星”直接以明星的身份参与演出代言,则明显属于假冒行为,涉嫌侵犯明星的姓名权。

        目前山寨明星以模仿明星作为噱头,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明星若要维权,则需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还往往需要演出结束后才能确定是否遭到侵权,因此要求“停止侵权”并无实际意义。

        (《上海法治报》6.12 陈宏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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