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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6月22日 星期四

    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

    《 文摘报 》( 2017年06月22日   02 版)

        许先生是家里的老幺,哥哥姐姐们相继结婚成家后搬出农村老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父亲。双亲去世后,老宅面临拆迁,许先生和动迁单位签订协议,取得一套安置房。签约前,许先生找到哥哥姐姐商量,写了一份产权无争议的承诺书给动迁单位。承诺书上除了大家的签字,大哥和大姐还写了“该房屋属许先生所有,同意许先生签约”;二姐写了“同意许先生签约”;只有小哥写了同意许先生占有一定面积,他有5平方米;在小哥写的后面,许先生写了同意小哥有5平方米。如今,哥哥姐姐却反悔了,说当时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在承诺书上签字。

        【律师解答】

        本案关键点在于承诺书的效力问题。许先生的哥哥姐姐称签订时是空白对折的纸。但按常理,行为人一般不可能在白纸的下端书写相关内容。从承诺书行文来看,也没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况。所以他们的上述意见不应得到法院采信。再从承诺书内容看,显然是许先生出具给动迁单位的,且是许先生兄弟姐妹间对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被拆迁房屋处分的约定,在他们同意被拆迁房屋归许先生所有的情况下,所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应归许先生所有。法院据此判决拆迁安置房屋归许先生所有。

        (《新民晚报》6.16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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