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但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执政党的行动纲领,中国共产党是第一个。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落到实处,亟需把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
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无害于其健康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土地权、清洁海洋权等。环境权是在人类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制度无法对环境利益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提出的旨在享有和保护安全、舒适环境条件的新型权利主张,具有生成的正当性。
建议我国宪法在总纲部分和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分别对公民环境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其一,在总纲中作出规定:“为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措施包括预防、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其二,在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第41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42条,同时删除现行宪法第26条第1款。建议修改后的宪法第42条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公民的生存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提起诉讼。”
(《法制日报》3.8 孙佑海)